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1:07 AM)
此言差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函《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显然,楼主的录音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你不懂法不要紧,但千万别不懂装懂,误了别人的事情。
243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