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有过错的,供电部门负责赔偿。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年8月21 日
【实施日期】 1996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
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
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